许可与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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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续展中的续是指继续,展是指延缓,放宽期限的意思,一件商标注册后到达法定的有效期时需要延续期限。中国对商标续展的规定是注册人应在商标10年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办理续展手续,未办理的可以给予到期后六个月的宽展期限。在六个月续展期内的规费是2000元人民币,在宽展期办理则多500元规费,即便如此,很多人仍然宁愿提前重新注册,希望可省掉1000元规费,然而,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1、商标续展手续相对简便。通常来讲,提交一份申请书和委托书即可以将续展手续办理完成,最快的审查可以在1个月左右完成,审查时也主要是看材料是否合格,不会再就商标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及有没有与在先权冲突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了,所以,续展手续既简便又十分安全,不会存在什么驳回风险。

 

   1、与注册不同,如果为了省这笔费用,提前重新提交申请至商标局,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在于,商标注册是审查是否可以注册的程序,也就是说,会就商标的实质性进行审查,如显著性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冲突的审查、是否违反10条、11条的法律规定等审查,假设你的商标在原先的审查制度下是可以注册的,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可以注册了,如此一来,省了钱但可能会折了夫人又赔兵。


  
 2、商标续展保留了“商誉”。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除了有形的资产之外,最大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些无形的、看不见的东西,如专利及商标品牌等,如果你的产品质量过硬,所有“商誉”,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都会积攒下来,最终直接反应到“商标”上,一件商标从注册至到期前,经历10年的光景,很多企业可能在这10年的过程中云飞烟灭,但是坚持下来的往往都是取得一定成绩的,所以,为了省钱而把这么多年的“商誉”放弃掉绝对不是一件得了便宜的事情。
    我们知道,在这10年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被评定成“著名商标”,乃至“驰名商标”,如果因一时贪“小便宜”,而在重新注册中未能注册成功,又或者被他人提出了异议,拉入“异议审查”的旋涡中,绝对会得不偿失,为了保留你的商誉,请及时续展商标而不要考虑其他方面。

   3、不要因其他程序影响到续展。我们接触很多企业,在10年续展时发现,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这个公司早已注销不存在了,那么,摆在面前的是一道非常麻烦的“两难”问题,继续续展申请,可能会因为没有执照和公章无法办理,先将商标变更或转让吧,又可能存在变更或转让不成功的极大风险,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只能有两条路可走:一条就是先找到原先的公章提出续展申请,先把权利延续下去,再慢慢想办法尝试变更或转让,但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性,另一条则是放弃续展,重新注册,同样存在一定风险性,所以,关于续展,笔者郑重地提醒所有人,一定不要因其他程序影响到续展,在商标10年有效期中,只要存在变更或转让的情形,一定要按时按照规定进行,否则到时影响到商标续展绝对不合算。

   4、商标续展的时限计算问题。商标到期日期是以商标注册日之日起10年,如2001年10月7日至2010年10月6日,那么,你就需要在10年10月6日前提出申请,如果超出这一天,续展费用将多出500元规费。实务中,很多代理人可能会遇到在最后一、二天办理续展申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按照法律规定,是以寄出申请的邮戳日来计算的,只要你寄出的邮戳在10月6日以内,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代理人往往为了图快,想让商标局早日收到,便选择用快递的方式,一旦选用这种方式会因为没有寄出邮戳而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作为续展提出申请,这样情况下反倒会有可能使续展日期超出时间。

   5、商标宽展期内的维权问题。商标权在到期后未提出续展的则予以注销,不再享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法律规定,有六个月的宽展期限,那么,在这六个月内的宽展期是否可以维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宽展期内,法院是倾向于保护的。但是,笔者同样建议注册人,应该提前及时地进行续展手续,以避免存在此种问题。
      
商标续展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延续商标有效期的法定程序,请不要因一时“小”利而影响大局,应提前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