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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宝马公司与汕头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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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在与我国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我市这家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据了解,1999年8月25日,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2003年6月,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公司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同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公司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公司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 
 宝马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做出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